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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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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監對外界送入飲食之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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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03
  • 資料點閱次數:1815

一、依據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外界送入之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糕點及餅乾為限。 

二、本監為考量我國飲食習慣趨向多元,又因食材組合具變化性,且不同國籍、地區之受刑人飲食文化亦有差異,爰不限制送入飲食之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一)送入之飲食,無法施以檢查、經本監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
(二)送入之飲食,屬易腐敗或有妨礙衛生疑慮。
(三)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
(四)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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