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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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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醫療常見問題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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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人醫療常見問題集
【問Ⅰ】收容人進入矯正機關後,會得到哪些醫療照護?

1.預防保健:實施健康檢查,對於罹慢性病或特殊疾病之收容人列冊追蹤。另對收容人實施衛生教育,預防疾病發生。

2.疾病治療:收容人身體不適將由醫師診察治療,提供妥適的醫療照顧。

3.傳染病防治:新收時,即實施傳染病血液篩檢(檢驗有無罹患愛滋或梅毒)及胸部X光篩檢,以達及早發現,及時治療之效
   。另機關每年固定辦理1次擴大篩檢,以增加防治效能。


【問Ⅱ】入矯正機關執行期間,因須長期服藥,該如何處理?

1.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原則如下:

  a.應以醫療需求為前提,且包裝需完整未經拆封,並有完整標示之藥袋、診斷證明書或處方箋等,提供予監內看診醫師用
藥參考。

  b.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得於新收3個月內申請將處方箋送入,由監方代為取藥。

  c.入機關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機關2週後即不得再申請送入。

2.送入方式:家屬得以收容人申請核准之包裹郵寄至機關,或親至機關指定之窗口寄入。另須備妥處方箋及相關證明文件,
並依機關規定之程序,申請核准後始得送入。

3.藥品若不符前揭規定,無衛生署許可字號、或有標示不明、封籤及包裝破損等情形時,矯正機關將會予以拒收。

4.拒收藥品之處理原則:

  a.若藥品無法通過檢查,將轉交保管由收容人家屬領回,或待收容人離開矯正機關時,交予本人領回。

  b.通知送入家屬該項藥品不得送入,請其領回。

  c.如不願意交付保管或由家屬領回,收容人可提出申請書,經機關同意後,協助銷毀。


【問Ⅲ】矯正機關內收容人是否具有健保?需要繳交健保費用嗎?

1.矯正機關收容人投保情況:
  a.四類三目:執行期間逾2個月以上之受刑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及刑法91-1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感化教育學生。

  b.非四類三目(自行付費納保):被告、受觀察勒戒人、少觀所收容少年、民事被管收人、應執行期間2個月以下之受刑人。

  c.不符保險資格,無法納保:不符健保法第8條規定之本國籍收容人及符健保法第9條規定之外籍收容人。另外籍收容人若
    持有居留證且居留期間達半年以上者(以移民署資料為準),得納入健保。

2.四類三目收容人保費由法務部補助保險費。


【問Ⅳ】具有健保的收容人看診是否需要繳費?費用如何處理?

1.收容人需負擔費用,如下:

 a.掛號費:機關內依健保承作醫院等級訂價。

 b.部分負擔:機關內門診50元,依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全國統一價格
   。外醫部份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及第47條規定醫院層級不同,收費不同。

 c.住院費:依住院時間負擔10%至30%。住院愈久,負擔比率愈高。

2.收容人無法繳納自行負擔費用及掛號費時,矯正機關會從其保管金、勞作金中,持續扣款、催繳或通知其家人繳費。收
   容人出監仍有欠費者,則由合作醫院(診所)持續催繳。


【問Ⅴ】罹患慢性疾病者於矯正機關收容期間,可否獲得治療?

1.目前多數收容人已納入全民健保,醫療院所亦進入矯正機關開設各科門診。故收容人如有看診需要,可向場舍主管報告
   後掛號,即可獲得妥善治療。

2.慢性病者需長期服藥,可在機關內申請看診領藥。惟為利快速銜接治療,可向原治療醫院申請各類診斷書、病歷摘要及
   用藥紀錄等,提供機關參考。

3.如在矯正機關內無法妥善治療,醫師會建議安排戒護外醫或移送病監,家屬毋須過度擔心。病況嚴重時,機關亦會斟酌
   申請保外醫治。


【問Ⅵ】收容人於何種情況下可以戒護外醫?會通知家屬至醫院探視嗎?

1.收容人現罹疾病,在機關內經醫師診療,經診斷機關內不能為適當醫治者,得由醫師開立建議轉診單,經核可後戒送外
   醫。

2.收容人住院或依病情需要時,機關會通知家屬前往探視。

3.至醫院探視之家屬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並依接見規定於時間內前往醫院探視。


【問Ⅶ】收容人戒護外醫住院,可否選擇看病時間與醫療院所呢?

1.按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規定,收容人戒護移送醫療院所就醫之時間
   及處所,由矯正機關依其就醫需求及安全管理之必要指定之;收容人不得自行指定。爰此,收容人如有戒護外醫需求,
   不論住院或門診,均係由機關指定就醫時間及處所。

2.收容人戒護住院時,應優先安排其入住於戒護病房;無戒護病房時,以入住於健保病房為原則。醫院不得向收容對象收
   取病房費用差額。


【問Ⅷ】:請問保外醫治條件為何?

1.保外醫治之條件:收容人病況依監獄行刑法第58條規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a.收容人現罹疾病,經醫師診斷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監獄得斟酌情形,報請法務部矯正署許可保外醫治。

 b.懷胎五個月以上或分娩後未滿二月者。

 c.衰老或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者。

   

【問Ⅸ】保外醫治期間注意事項為何?

1.保外醫治期間需每月接受機關派員查看,如有下列情形者,得報請廢止其保外醫治:

 a.違反保外醫治收容人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

 b.於保外醫治期間另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

 c.無正當理由,未依醫囑住院或接受治療者。

 d.其他有廢止保外醫治許可之必要者。

2.保外就醫者有下列情事,機關將函報撤銷保外就醫,並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通緝,且函請警察機關協助查尋:
 a.保外醫治逾期未返,亦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展延保外醫治,或申請展延未核准,而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b.任意變更住所,顯有逃匿之虞者。

 c.蓄意逃避訪查,脫離監管者。

 d.病情實況無繼續就醫需要,或未就醫者,經通知仍未返回機關執行者。

3.保外醫治期間不計入刑期。未痊癒者,每月應檢附診斷證明書及病例摘要紀錄申請展延。

4.保外醫治期間,病情穩定或痊癒時,應立即向地檢署報到,返回機關執行殘餘刑期。


【問Ⅹ】收到機關公文告知應繳交醫療費用,要如何處理?

1.目前矯正機關內備有各類健保門診,但看診時仍需自費負擔掛號費及部分負擔,如收到相關催繳公文應依限繳納。

2.家屬得將醫療費用以郵政匯票方式寄入或親至矯正機關接見室寄入現金予該收容人帳戶,或醫療院所指定帳戶,俾利辦
   理相關醫療扣款事宜。

3.若有任何醫療扣款問題,可電洽公文上之承辦人,確認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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